公证当然有效力,只要能公证。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继承问题!
我父亲于1999年购置一套房产,2000年时与后母结婚并共同生活(即他们居住的那套房子,属于父亲的婚前财产)。当时我们三人签订过一份书面财产协议:父亲同意把这套房子在过世以后,由我来继承。后母也承认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对这套房子将来产权归我继承无异议,并且当时三人均签了字。
2011年,县政府因为要搞房产开发,需要对我们居住的那套房子进行拆迁,拆迁后,政府将对被拆的房子进行"拆一补一"(即补偿套新的房子给我家)。
问:1、拆迁补偿的那套新房子是否仍属于婚前财产的延续?
2、对补偿的这套新房子,父亲和我两人去公证处立遗嘱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即后母是否需要在公证遗嘱上签字?)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