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管捏造电话录音(根本没有事实,纯属编造),通过与供应商通电话,诱导对方做出对员工不利的回答,并以此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合同的依据。
当事员工已通过劳动仲裁胜诉,判定单位违法解除合同。
员工是否可以继续追究对方(公司及个人)伪造证据,损害个人名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