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老公是广州市国有企业的职员,我与他尚未离婚。
婚后生有一女,现在我身边携带和照顾。婚后生有一女,现在我身边携带和照顾几年来他遗弃自己的女儿,对女儿不闻不问,不给一分钱抚养费。
为了计算抚养费,今年5月份,我曾到其单位要求其单位提供我老公的工资奖金的收入证明,但其单位说是个人隐私,要保护其职员,不肯提供。
6月9日,《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办理。
请问,有了这条规定以后,我再到其单位要求提供我老公的工资奖金收入证明,其单位是否应当提供?如果不肯提供的话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