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本罪犯罪客体特征来看它既违反房地产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侵害了您的合法财产。
3、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3个条件:1、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2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3是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
4、据您所述案情有一些关键性情节尚未清楚,如开发所需要的各种审批手续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中的欺骗情节等。
我于2006年6月15日购买汽车4s店商品房一套,面积2930平方米,价值733600元,双方约定首付款147万元,其余580多万元,取得房屋产权后在90日分三次付清。
同时约定:此房屋是商品房、土地是商业用地,合同第8条约定: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合同14条约定:交付之日起止上、下、水、电、暖等部分公共设施可使用。
第16条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我付清首付款147万元,缴纳23万元房产契税,2006年6月29日开发商代理我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先后给开发商付房款6093580元。
在办理土地证时才知道是工业用地,经过近三月的奔走,当地政府以挂牌出让拍卖方式我有花费8万元取得商业用地。
该房屋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的供暖、供电、排水基础设施工程并没有完工,房屋屋顶塌陷大面积漏雨;窗户严重变形;内、外墙没有保温层;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存在许多重大问题,我多次向开发商,反映交涉,开发尚多次承诺给予维修并完善供电、供电、排水基础设,但就是不予维修。
我多次找建设质检部门反映,质监站告诉我:“我购买房屋未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质监站多次调解,开发尚出具了三份维修方案就是不予维修。
所以我就拒绝向其支付剩余120万元房款。所以我就拒绝向其支付剩余120万元房款为剩余房款支付的问题,开发商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剩余的房款。
我提出反申请:1、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2、维修房屋并且完善供电、供水、供暖、排水工程。
在仲裁中,我才看到了开发商提供的该房屋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开发公司为了证明出售给我的商品房是合法和合格的工案表等文件。
仲裁结束后,我与多名记者、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调查,发现这些文件都是开发商伪造私刻他人设计单位印章伪造、他人签字而伪造的,消防验收也是伪造消防法律文书。
我向市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举报,市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于2009年3月4日,作出了银公刑受回字【2009】第33号《接受案件通知书》,以“宁夏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受理了该案。
市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对我上述举报事实进行核查。
于2009年5月6日,作出了银公刑鉴通字(2009)042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以下简称《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是:1、竣工备案表中 市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本单位的印文以及高 等人签名均不同一,系他人伪造;2、于 提供的贺兰销验2005第51号文件中“ 县公安消防大队印文”与2005年前后使用的“ 县公安消防大队印文”不同一;与2007年12月开始启用印文同一。
此时我才知,我购买的房屋没有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没有监理单位监理工程,自己随意画的施工图纸未经审图主管部门审图。
2006年6月29日,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没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备案时间是2008年7月29日。
至今市公安局还未立案,总在讨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