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一家人签订的协议有效力;
不动产的公示力以房产证为准
不动产的公示力以房产证为准
1994~1995年间,我父亲单位福利分房分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以下简称a),当时我家住着我奶奶的房子(以下简称b),因为b离我上学较近,所以一家人就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的基本内容就是:b给我父亲住,a给我大爷(即我奶奶的大儿子)住,b面积50平米,所以由我大爷拿出50000元算是补这个面积上的差额,这50000元的分配如下:我家30000元,我奶奶和我姑姑各10000元。
到了2001~2002年间,原来的福利分房都要办理房产证,当时我家没有钱,我奶奶也跟我家说过出钱买房产证的事,后来是由我姑姑出了25000元买下了b,落户名是我奶奶。
而a也由我大爷和我大妈出钱买下了房屋产权(此事当时我家并不了解,后来才知道)。
后来我大爷和我大妈离婚,a房子给了我大妈。后来我大爷和我大妈离婚,a房子给了我大妈我想问的是,当时一家人签订的协议有没有何种效应?a和b我家现在还有可能争取到吗?如果不能争取到,那我家是否还能继续在b居住?b即将拆迁(大约在2013~2014左右),拆迁后我家应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