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工资低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有辞职的意向,曾口头说过要辞职,单位答复我辞职要提前30天写书面辞职书,也答复我说干到月底可以自己向上级咨询是否涨工资,我就再没说辞职的事,当然也没写辞职报告,然而一个星期单位找人接替我,让我交接并教会他,第二天下午就叫我交了钥匙等,说不用再来了。
我在这个单位干了11年了。我在这个单位干了11年了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该追究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