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符合。
我爸爸的亲弟弟结婚5年没有生育孩子,我奶奶在1992年无意中捡了一弃婴(女),准备给她的小儿子作养女,但小儿子(我爸爸的亲弟弟)不要,她就把孩子抚养到5岁,后来孩子上学了,由于我家在镇上离学校近,这个弃婴就到我家,在我父母的抚养下该弃婴已上大学,今年满18岁。
叫我的父母为爸爸妈妈,叫我为哥哥,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或者抚养手续。
现在的问题是:我结婚了准备再生育一个孩子(第一个孩子健康),我爱人是城镇居民,已30岁,是独生女,我也是城镇居民。
请问我符合条件吗?如果我父母解除与该弃婴的事实收养关系后(仍然供养该弃婴读完大学),我是否符合再生育孩子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