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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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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7298什么是编号?

再生育问题

我爸爸的亲弟弟结婚5年没有生育孩子,我奶奶在1992年无意中捡了一弃婴(女),准备给她的小儿子作养女,但小儿子(我爸爸的亲弟弟)不要,她就把孩子抚养到5岁,后来孩子上学了,由于我家在镇上离学校近,这个弃婴就到我家,在我父母的抚养下该弃婴已上大学,今年满18岁。

叫我的父母为爸爸妈妈,叫我为哥哥,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或者抚养手续。

现在的问题是:我结婚了准备再生育一个孩子(第一个孩子健康),我爱人是城镇居民,已30岁,是独生女,我也是城镇居民。

请问我符合条件吗?如果我父母解除与该弃婴的事实收养关系后(仍然供养该弃婴读完大学),我是否符合再生育孩子的条件。

补充说明:
我家在四川成都
咨询者:fa201769四川
[咨询时间:2011-03-27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3-27 21:46
陈晓云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符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3-27 22:15
魏国鹏
你母亲和弃婴不是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不需要解除收养关系,你属于独生子女,你的情况可以再要一胎,符合生育的条件。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严亨春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3547251888
积分:8879
]
回答时间:2011-03-28 12:10
严亨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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