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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中的“财产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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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中的“财产侵占案”

最近,我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把案由写成了“财产侵占案”。

立案庭的法官说:民事起诉案件不适用“侵占”这个词。

我就问:那么,他把我的设备卖了,这不算侵占哪算什么?他停了片刻说:哪你干脆就不要写了“案由了”。

后来,我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中有“财产侵占”关键词。

不知道法院这样做有什么其他目的?请大律师能否说说这其中有什么问题吗?谢谢您。

咨询者:fa201737上海
[咨询时间:20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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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梅志新律师
[地区:北京-通州区
手机:13810306992
积分:4459
]
回答时间:2011-03-28 10:52
梅志新
其实是别人占有了你的财产,那么你起诉他就是要求对方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赔偿,对应的民诉案由就是返还原物纠纷。
其实规定案由是方便法院分类,所以一般立案时要求写案由,但实际是什么案由还得等审理案件的法官来确定呢,立案之时只能是初步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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