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于2004年2月通过郝某(我的和伙人)将我的350型制砖机拿去使用(未征得我同意),在我再三追问下郝某说蒲某借用了,无奈找到蒲某以15000元废品价由蒲某打了欠条给我,大意:在本年4月6日付2000元,6月30曰付3000元,10月份付10000元但至今未偿还,在8年里曾多次上门乞讨无结果。
请问:拖欠了8年将如何计算?
如何起诉?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