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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的精神病人被找到,但其所在单位拒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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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5821什么是编号?

走失的精神病人被找到,但其所在单位拒发工资!

我的母亲是乡镇卫生院的一名医生,今年59了,97年的 了 精神病,就没有参加实际工作了,单位每月给生活费。

在04年病情严重,以至于走失。在04年病情严重,以至于走失在外流浪7年,于10年11月在山东潍坊寿光找到。

在我办理我妈单位的工资和退休事宜遇到了其单位强大的抵触和拖延。

说我妈不上班就没有工资,我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让我查找有关政策,看其单位是否违反了政策,这样才能介入查办。

所以恳请正义之士帮助我。所以恳请正义之士帮助我谢谢!

咨询者:fa199789河北
[咨询时间: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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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1-03-24 12:53
殷国丰
起诉


北京殷国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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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3-24 12:55
魏国鹏
精神病人的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你妈妈没有上班,单位应该按照患病期间的工资支付,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贾殿军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13914095167
积分:165
]
回答时间:2011-03-24 12:57
贾殿军
从你的讲述可知你母亲和卫生院存在劳动关系,您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具体办理社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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