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从一私人处购得一间营业房,并领取了契税证和房产证.而该营业房是此人与县电影公司合作开发的,土地性质为:文化娱乐出让土地.后因合作失败,2002年经省高院调解双方各得一部分营业房,并约定县电影公司协助做好相关的领证工作.2004年,县电影公司转制,其债权债务由县文广局承担.现我在领土地证时,该地块为:商业用地性质.要求补缴差额,但该人不愿补缴差额,我们的合同又是无效合同.请问:如果我以合同欺诈起诉该人.可获得哪些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