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月16号发往对方十七件货物,对方于第三天收到十六件,其中物流公司丢失一件,丢失货物价值为8000多元,发货方未保价,但物流公司只按运费的10倍赔偿了600元,这样是合法的吗?物流公司是否该按实际价值赔偿?请求咨询,谢谢!!!急!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