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认定买卖协议生效。所卖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妻子一半的份额,可以向其丈夫要求返还。
2003年丈夫一人在不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与别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拿到了房款,协议上只有卖方自己的签字,而且,在交付房款时妻子也不在场。
同年买了一处新房,这里面并没有用到当时的买房钱。
因这处房产是单位的房改房,06年才能上市,而且,这处房产单位一直给报销卖方取暖费,也就是说买方在拿到房后必须每年给卖方取暖费。
但是买方就是拖着不给,07年买方把卖方告上法庭,理由:“给他过户”,这时,卖方的妻子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卖掉了。
请问,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协议有效。请问,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协议有效现在妻子很冤,自己明明不知道,还要说理由不成立。
我该怎么办?帮帮我吧?妻子的损失怎样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