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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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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249什么是编号?

房产纠纷

2003年丈夫一人在不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与别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拿到了房款,协议上只有卖方自己的签字,而且,在交付房款时妻子也不在场。

同年买了一处新房,这里面并没有用到当时的买房钱。

因这处房产是单位的房改房,06年才能上市,而且,这处房产单位一直给报销卖方取暖费,也就是说买方在拿到房后必须每年给卖方取暖费。

但是买方就是拖着不给,07年买方把卖方告上法庭,理由:“给他过户”,这时,卖方的妻子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卖掉了。

请问,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协议有效。请问,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协议有效现在妻子很冤,自己明明不知道,还要说理由不成立。

我该怎么办?帮帮我吧?妻子的损失怎样要求赔偿?

咨询者:danyixin...北京
[咨询时间:2009-06-17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6-17 22:28
魏国鹏
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认定买卖协议生效。所卖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妻子一半的份额,可以向其丈夫要求返还。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王爱东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3132075661
积分:224
]
回答时间:2009-06-18 09:31
王爱东
上诉,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09-06-18 12:10
赵井燕
买方属于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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