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09年9月5号进入一家私营化妆品专卖公司工作,不过收取押金是在2009年10月11号的(有发票)!在2010年11月5号因为工作没时间经常出差就以短信的形式给公司发的辞职报告(这个有人证的),公司一直不予理睬到2011年1月24号又叫我从新写的书面辞职报告,告诉我于3个月后离职,经我和他们讨价还价后定于2011年3月16号离职,在工作期间从来没和我谈签订劳动合同和交劳动保险的事,因为是在商场工作,大部分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而且没有加班费(有人证的),我于2011年3月14号去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谁知道得到的答案却是我已经超过了申请的期限,我想知道我是不是真的超过申请的期限了,如果超出了期限我该怎么办,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我还知道公司还违反了多条劳动法:1收取押金,2员工工作超出每天8小时制,3拖欠员工工资或以各种理由克扣员工工资!那位律师能帮我想想办法,我在这里先谢谢你了!我的辞职报告写得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我想知道到底有没有超过仲裁申请,因为我去申请的时候他们就说这种情况你就是申请仲裁也不能胜诉,现在好怕怕,难道就没有办法治他吗,希望律师们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