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已过了执行时效
在1990年时。在1990年时甲乙二方。在1990年时甲乙二方甲方与乙方协商合资做房,甲方在房屋做好90%的时候,要求退回出资3.7万。
对乙方进行起诉,法院在一审时判决甲乙双方各占房产一半的产权,乙方不予退回甲方3.7万做房款。
甲方不服,在1995年时提出二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房屋产权归乙方,乙方归还甲方3.7万做房款。
但乙方无能力归还甲方3.7万,当时的方乙当事人已故。
房产转至其女名下。房产转至其女名下现在的问题是。房产转至其女名下现在的问题是当时判决书没有限定归还期的时限,也没有约定利息,当时甲方在1998年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原约定为甲方的那半房产。
至现2011年,甲方找乙方其女追讨3.7万,请问这件案子如何处理,最为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