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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供用热力纠纷反诉案审理了两年另五个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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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供用热力纠纷反诉案审理了两年另五个月被驳回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受理了原告马全生、刘力诉被告张仁供用热力纠纷案,由审判员杨国富适用简易程序独立审理。

2006年11月13日第一次开庭

原告诉称:“2003年至2004年被告欠热费2,446.05元,并应支付滞纳金1,751.00元。”

被告辨称:“2001年12月份我购买该住宅楼,当时供热很好。2002年8月进行装修,费用花10多万元,11月入住。当年取暖期由于供热不好(但取暖费已交),室内温度低,导致墙体大面积早上是霜,中午是水,顺墙往下流淌,使墙皮大面积脱落,长绿毛,发霉。致装修靠墙体部分损坏。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我所购买的车库是暖库。2003年10月原告在没有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擅自将我家车库的供热管道断开,停止供热。暖库存放的食物全部冻坏,没办法只好到外面租暖库存车。欠原告2003至2004年热费属实,但基于上述事实,我才未交。

被告对原告因供热瑕疵,所造成的损失,当庭提出了反诉,主张与应交热费抵销后找差,并当天向法院交纳了反诉费。

(为证明反诉主张成立,以下将本案原告称为反诉被告,本案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反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院出示了八项证据。

为了证明反诉原告住宅楼的长毛,霉变,是否与供热的温度有关。2006年12月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杨国富法官根据反诉原告的申请委托方正县司法鉴定所对“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墙面结霜及脱落是否与室内温度有关的检验鉴定。2007年1月30日该司法所进行了现场勘验,出具方鉴所(2007)物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鉴定结论:“张仁住宅楼室内墙面结霜以及部分墙面脱落是室内低温所致。

法官问反诉被告,有异议是否要求重新鉴定。

回答是“我不重新鉴定”。

针对张仁住宅楼是否存有质量问题,反诉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该楼竣工验收报告。四部门联合检验后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反诉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但未提出反驳证据。

根据损失程度,反诉原告的申请,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委托方正县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张仁所居住的园丁一号楼四单元301室恢复原样进行了评估。

评估结论要想重新装饰到原来状况。所需材料工时费进行测算评估,重新装修总价为15,296.30元。

另外,反诉被告之所以出现供热瑕疵,是其不具备资质条件造成的。供热商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资质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反诉被告无资质证,无“营业执照”,工作人员无上岗证,是违反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因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4月3日方正林区基层法院以(2006)方林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反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以支持,予以驳回。反诉原告认为法院的这一认定和判决是错误的,是有倾向性的。

反诉是指诉讼开始,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人为被告提出的具有对抗性的独立诉讼请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其特征是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必须与本案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两者必具其一即可反诉。

本案反诉被告在本诉中请求给付2003年到2004年度拖欠热费2,446.00元,给付滞纳金1,751.00元。

反诉原告在本诉中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也是基于2003年到2004年度,因反诉被告供热有瑕疵给反诉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该反诉请求和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是基于本诉的同一事实提起的。

供热单位只有供热才能收费,反诉被告擅自停止对车库供热,并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与其理论,反诉被告不管,这是导致2003年到2004年度没交热费的主要原因。反诉原告反诉是对抗其收费的独立请求,目的在于抵销热费的收取。符合反诉讼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驳回是错误的,是不负责任的。

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和理由都是基于供用热力存有瑕疵这同一事实,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又具有独立性,合并审理便于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审核后已合并审理终结。本案自2006年10月16日立案至判决,审理了两年另五个月的供用热力纠纷反诉案,被判决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我们认为这是违反《民诉法》有关规定的,也是对反诉原告请求不负责的。

法院是说理的地方,国家赋予法院审判权应该公平公正,如果法院避重就轻(分人分案)钻法律空子,老百姓还有活路吗?向本案方正林区法院违法了《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中说:“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两者必具其一即可反诉(为什么他们驳回我的反诉),下达判决书时理由是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那么基于同一事实,他给弄到哪里去了,是某个人的做法,还是某些领导的做法,他们视法律法规于不顾,办案带有倾向性,所以本人肯请国家司法主管部门能否帮助解决一下,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咨询者:7185801北京
[咨询时间:20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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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6-10 16:14
魏国鹏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为你办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09-06-10 18:12
赵井燕
案情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刘玉才律师
[地区:河北-邢台市
手机:13933701529
积分:576
]
回答时间:2009-06-10 17:04
刘玉才
第一、本案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法院用不应当用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第三、按照你提供的情况,对方应当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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