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在2000年10月,现以侵占罪2008年11月网上追逃,至今未归案。
被告人之兄在2009年1月20号左右在产权交易中心,在没有我本人授权书.没有有我本人身份证原件.没有我本人的股东代码卡情况下,把不属于我的股票过户给我帐户中。
现特请教各位法律专家:一.法院是否可以采信这个明知道违法交易所为。
第二.产权交易中心违法操作是属于民事侵权?还是刑事案?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