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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b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总有40位股东(未上市)。
04年企业因资不抵债,应全体员工的要求宣布拍卖公司的资产,b出价300万获得a企业中c厂区的房屋和土地,双方文字协议,并且有全体40位股东的签字手印同意合同,但双方一直未办理c厂区的房权证和土地证过户。
b给a企业拍卖全部规定300万,04年以后b就一直在c厂区从事生意经营。
今年a企业片区拆迁,包括c厂区,政府有一定的补偿款,请问一下,双方当时签署的协议是不是受法律保护,c厂区的拆迁政府补偿款b是不是能够得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