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的一个人在晚上10至12点左右先是把自己的老婆杀死后,又到酒店开房叫了几个小姐,把最后一个小姐杀死,作案工具是一把刀和锤子,手段比较的残忍。
尸检结果是他作案前和两个女性都没有发生性行为,第二天中午12点中左右,他投案自首,但他交代的作案动机是“厌世”,警方不相信这个理由,请问这个案子可能的最终判决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