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承办案件的法院纪检部们投诉;向检察院投诉;向人大投诉。
地方法院为什么不以事实为依据判案?
我公司与甘谋等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法院进行了一审。
在一审中,县法院委托中介公司依据竣工图鉴定我公司要付施工方29万元基础超深款。
在市法院的二审中,市法院组织了对现场实物基础的开挖取证。
当事人各方都在市建设局检测中心的《检测现场记录》上面签了字。
但市法院在没有专家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就以 “因竣工图与设计图正、负零标注不一致,无法确定该栋基础超深实际情况” 进行了判决。
众所周知,竣工图是施工方按竣工的实物绘制的,只要鉴定开挖的实物基础深度与施工方绘制的竣工图中所标注的基础深度是否相同就可知道有没有造假。
(实际上,实物基础深度与竣工图中所标注的基础深度差距巨大,是诈骗)。
请问市法院,既然无法确定该栋基础超深实际情况,又为何判决我公司要付施工方29万元该栋基础超深款呢?这不是既推翻了一审中介公司的鉴定结论又采信了该一审的鉴定结论吗?对县、市法院这种不以事实为依据,鼓励造假,司法不公的情况,我公司该什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