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对区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书》不服,可在收到后10内向上一级交警部申请复议,请求重新认定。复议后作出的认定为终局认定。
本人是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时我方骑的自行车跟大巴发生相撞.当晚交警让我们第二天双方到交警大队处理。
但是第二天我们因办理医院的事没有时间去。但是第二天我们因办理医院的事没有时间去当时我们就问交警可不可以以后再约时间,他们交警说可以的,让我们等他的电话再约。
但是他们交警当时没有说明需要尽快办理。但是他们交警当时没有说明需要尽快办理现在他们十多天也没有给我们电话,现在就说已经判好了。
交警在没有双方到场协商的情况下就判了责任,他们只是事故后第三天跟病人作了口工记录.之后就说我方要负四成的责任,能这样吗,现在是判了下来,但是我方还没有签字确认.现在故事发生都有半个月了.交警这样对吗,他们说这是新的规定,就算没有双方在,由他们交警就可以定了。
那样如果我们不签字确认,交警那边是不是就不可以结案了。
如果我们要求再判有什么程序?要到什么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