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于2003年离婚,当时孩子[判归我抚养,前夫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
在2004--2006年间追索了几次抚养费,由法院执行给付。
从2010年5月到2011年2月一直未付一分钱。从2010年5月到2011年2月一直未付一分钱现在我也联系不到他,我想问一下,关于抚养费的追索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是从未给付之日算起还是从上一次执行日算?如果在以后的5年中找到前夫,抚养费的追索期是多久,是可以把欠的都要回来还是只能追回最近二年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