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与前夫结婚,95年以夫妻共同工龄分得一套福利房,并交纳了约占该房屋总成本价1/4的标准价款;96年我们协议离婚,口头约定该房屋归男,协议中只有“财产分割完毕,无纠纷”的模糊字样。
98年我前夫与单位签定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补足余下3/4的成本价款:2000年前夫以自己署名拿到该房屋产权证。
从离婚至今已过去15年,现在我能再主张该房屋的部分财产权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