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有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没有责任认定,基本事实如何还原?
急!教师在校园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被墙角急速斜插的电动自行车撞伤。
无视校园安全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摔倒多处骨折,是由于其自身速度快,刹车不当造成的。
撞人的人自己重伤,被撞的我侥幸躲过,被刮蹭软组织挫伤。
现撞人的人告被撞的我,索要人身损害12万余元。
竟然有这样的道理!! 请给予援助,并关注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如何判决!!2月25日下午开庭。
校园5公里限速标志,在法官那里好像不好使,说是限机动车的,不是限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的。
好像在校园里如入无人之境地快速骑行电动自行车,撞谁,谁,驾驶不慎,刹车摔伤了,还要别人负责!n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