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m单位通过招标与a公司签订了一批扶贫项目购销合同,并将该合同项下的物资下拨给下级b单位,约定由a公司按期将该批物资送到b单位,b单位领导c对本单位隐瞒该批下拨物资,并直接与a公司业务经理d联系低价转卖该批下拨物资,后c在该批购销合同交付前与d达成低价转卖协议,并在d的送货验收单上验收,后a公司持验收单向m单位要求付款,m单位申请财政资金付款完毕。
过后,d通过c本人的存折将低价转卖款付给c.请问对c和d如何定性,犯罪数额是以财政付款的金额认定还是以转卖所得的价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