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保险理赔 > 

吉林市2011年1月17日江畔明珠天燃气爆炸赔偿问题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69502什么是编号?

吉林市2011年1月17日江畔明珠天燃气爆炸赔偿问题

您好!

我家屋内地板、真皮沙发多处划伤,厨房和洗手间的瓷砖上、家电上被磕的都是小坑,房屋现在贬值严重无法出售,家人身上小的划伤,达不到住院和门诊包扎的标准,受到很大的惊吓。

具体:财产赔偿应按购入时2003年的价款并减去折旧,还是按现在2011年市场价减去这些年的折旧,还是由肇事方--昆仑燃气吉林分公司对房屋按市价收购,房屋贬值损失和精神伤害怎吗赔?

谢谢!

补充说明:
法条出处能告诉我吗还是相似判例?
咨询者:fa177192吉林
[咨询时间:2011-02-18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聂成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810624837
积分:4569
]
回答时间:2011-02-18 14:06
聂成涛
按照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减去折旧,这是你们要求侵权人赔偿的。如果因为财产受损失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聂成涛律师于 2011-02-18 14:2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1-02-18 14:14
殷国丰
起诉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