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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僵局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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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68608什么是编号?

因公司僵局要求解散公司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有50%的股份,另一方有50%的股份。

应为意见不合,我方要求将公司解散,另一方不同意。

法人代表是另一方,公司没有经营,但是可以出租厂房可以获得利润,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公司的财产全部清算。

咨询者:fa175910浙江
[咨询时间: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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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志嘉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510000181
积分:6594
]
回答时间:2011-02-16 15:45
李志嘉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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