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新年好:
我于2009年6月与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并付首付,余款分四年付清。我2010年入住。卖方于2009年3月早已办理了他个人房产证,并于2009年7月把此房抵押银行,2010年9月解压。2010年因出卖人其他债务纠纷遭起诉,法院查封他的个人财产时把此房也一并查封。我依法院负责人的要求上交了异议书,说明了购房情况。
按照合同付款项我应于2010年12月25日前交付房款18000元。法院因出卖人有未了的债务纠纷而代收了这笔房款。请问:我这样未把房款交付给出卖人算违反合同吗?
出卖人现以未按合同按时付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他这合法吗?
(急!!!望能尽快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