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规定,你可以: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您好!
我今天被单位领导口头形式告知,要我走人,不需要我再来上班了。
也没有告知什么原因,我是在公安部门工作,属于临时工种。
02年5月开始到现在为止6年多了,期间单位曾多次让我们和不同公司签定合同关系。
(类似保安公司类型的)去年下半年又签了1次。(类似保安公司类型的)去年下半年又签了1次我想问下根据现有的劳动法我应该怎么办,怎样获得应有的赔付。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