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应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婚后购房一套92.7平方,5600元/平方,现市场房产价估计9000元/平方,外债180000元,购房总贷款260000元,(不包括利息)离婚时协议卖掉房子,平分财产债务,他们现有女儿8岁,归男方抚养,但在婚期间,女方生育后未工作2年多,离婚时男方是否可以减掉部分女方未工作时的开销费用,可以的话如何计算这部分钱?不可以的话又如何分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