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6月初定了一套二手房,说好月底去过户,但在6月底我生病住院了,直到9月才去办理过户。
在我生病期间,家人有与中介说是否可缓两个月过户时间,中介未说不行。
1月时我们的银行按揭款下来后,我们要求卖方交房,卖方以我们当时未按时过户交首款导致他们购房延期,说要等到他们6月交房后才搬家交房。
我们同意了他们住到4月10日交房,若到时不搬需交纳房租,但卖方不同意。
请问我要怎样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当时我们签订的购买合同上没有明确标明什么时候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