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老人(男)一人今年98岁,我是二女儿,家里还有大儿子、大女儿、三女儿和小儿子,小儿子在上海。
因为小儿子在上海没有房子,我先问大哥大姐小妹他们谁拿钱买下爸爸的房子给弟弟,让弟弟在上海买房子,老人又可以在这个房子里居住,但是当时谁也不买这个房子,因为谁买这个房子谁就要赡养老人并且让老人在这个房子里居住。
所以当时我为了弟弟在上海买上房子,老人又有人照顾,所以2003年我拿钱买下爸爸的房子(当时房子的价格并没有那么高),爸爸把钱分给了两个儿子(老人重男轻女,房子传男不传女),而后我跟爸爸住在一起并由我一个人单独赡养爸爸。
我认为我做了一件解决了大家问题的好事,并没有占什么便宜,因为老人大部分时候不能自理。
后来由于旧房子将要动迁,几个儿女又来闹事争房子,当时房子没有更名,无奈之下,我通过法律法院判决房子归我所有,老人当时也同意了,因为他们经常来骚扰争吵,为了避免争吵,无奈之下我把房子卖了,重新买了个房子(贷款买的),就这样一直躲着过了7年。
2011年的1月9号,因为我有个女儿在韩国邀请我探亲,所以我又找他们临时赡养一下老人,他们不同意,还管我要几万块钱理由是当时房子卖我便宜了(当时房子就是那样的价格),我没有钱给他们,所以我把老人寄养在了养老院。
并且也告诉了他们老人养老院的地址,现在我在国外,他们以过年接老人为名义,将老人强行接走(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还要告我虐待和遗弃老人,老人的身份证和工资卡还有医疗卡等一切手续都在我的手里,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有错误吗?我有什么错误吗?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这件事情怎么解决才好呢?请帮助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