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合伙人欠的钱,你应当先偿还,然后再向合伙人追偿
我在郑州,我和人合伙做生意,那人欠了别人的账,一年前的账,现在那人来拿着我合伙人签名的欠条来要账,我没同意给他,他就扯条幅在郑州花卉市场闹事。
商场迫于压力,就责令我明天中午要把钱还他,不还钱就没收我的摊位,如果在法庭上我不承认我与签账单的那人又合伙关系,是单独个人行为,我能打赢官司吗,最惨的是,现在市场连给我打官司的时间都不给我,明天中午不还钱就要收我的摊位进行拍卖,我的摊位还是租的二房东的房子,把二房东也给牵连进去了,难道法律就是这么定的吗?就是欠钱也得给我还钱的时间吧,28号跑来扯条幅闹事,我30号就得给钱,我只能吃了这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