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公产房,已经住13年了,在95年时,错判给单位其他职工。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这个职工在95年1月份告知我:“你家的房子给我腾出来”。
我及时找到本单位领导,问是否把房子给他了。我及时找到本单位领导,问是否把房子给他了领导证明说这个房子分给另一个单位了。
那个单位也出具证明,我的房子分给这个职工了,然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了,我败诉。
本单位领导和那个单位出具的都是假证明,我有证据。
我现在想要回房子,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