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卖房合同时,受中介一时忽悠,在一式三份的合同上签了字。
后来清醒后,发现自己所持有的合同格式和经复写纸写下的内容不一致。
(三份合同是格式合同,用复写纸来写其中空白部分)。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作为“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情况的合同无效认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