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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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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60356什么是编号?

房产分割

本人的母亲在不足20平的平房区生活多年,后因为土地动迁,赔偿不到10万元后以本人的名义贷款10万元(因为母亲没有贷款资格)在2007年购买一套住房,面积67平米,房产证是用我的名字,而且是我每个月用我的工资来还贷款。

后来,本人在2008年结婚,可婚后生活因为感情破裂,在2009年就结束了这段婚姻。而且是对方在本人工作地的法院起诉的,法院判决房产为本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归本人所有,赔付对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的二分之一。需要注明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方也始终没有工作,而且也没有为还款出过一分钱,也没有为房子填一分钱。都是本人一人艰苦完成,因为母亲有糖尿病,没有工作能力。

但是,法院已经在2009年末判决了,可在2010年年末对方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增值部分的钱进行分割(目前该处 房产应该在35万元左右)。

本人很是气愤,因为这套住房可以说是母亲一辈子的归宿,到最后却因为我的失败婚姻而导致负债累累。如果法院真的支持对方的话,那么就要赔付对方相当可观的钱。那样,一旦房子拆迁,我们得到的补偿是很难再继续购买房产(按照现在的房产行情),后果不敢想象。

而且,现在房子的行情是每天都在变,2009年与2010年的房价完全不同,对方等了一年之后才要求分割房子增值部分的钱,很明显是用本人的资产来变相收取利益,不知道法院又会怎么认为。

希望律师朋友们能够给本人一个好一点的建议。谢谢!!!

咨询者:fa164814北京
[咨询时间: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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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最佳答案

张长春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市
手机:13503719665
积分:592
]
回答时间:2011-01-24 12:15
张长春
法院不应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房子增值部分并不独立于房屋而独立存在,不属于房屋的孳息。房子虽然在增值,但房子仍然是房子,并不产生新的财产权利,更无法将增值部分从房屋中单独剥离,否则,则损害了一方所有权的利益。因此增值部分不能认定为夫妻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房子是你在婚前购买,是你的个人财产,房子增值部分不独立存在。因此,房子的增值部分法院不应予以分割。 法院的原来的判决也没有错误,你讲的其它方面的问题,对于本案并无实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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