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去年结婚,今年七月份妻子怀孕了,由于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母亲也参与其中,提出要离开上海回家,我建议其等三个月胎儿稳定后再回去,但在其母亲的安排下,执意回家了,我同意负担其养胎的生活费,但是,其回到老家后,其母亲又安排其去上班,其间我们的争执一直未停止,妻子多次在电话中威胁,在9.10号之前答复她,要我家安排人去照顾她,本来妻子要回家是她及她母亲的决定,要呆在娘家也是妻子的决定,生活费我也付了,但是,9.9号时,我们共同的熟人去了她家,反馈的消息就是小孩子没有了,9.10我电话联系妻子时,她的朋友接听了电话,说妻子在手术台上,前一天摔跤了,小孩子流产了.但是,在小孩流产事件中,对方一直未第一时间通知我及我的家人,我对此表示极端的怀疑.
请问律师,我如何能够确定事实真相,如果对方不能举证,是不是可以认定小孩子是人为流产,造成对方侵犯了我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