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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9584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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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女)经人介绍与一男士处对象,介绍人和他是工友,男是外地人,相处有半年时间,却发现男方有家室,现在他还在欺骗她,女方现在并没有直接揭穿他,但非常恼火,为此也付出了很深感情,他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触犯了法律,女方应该怎么办?现在女方只能和他断绝关系,他的这种欺骗行为使女方精神上受到了很大伤害,女方想通过法律向男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补充说明:
如果女方起诉索要精神抚慰金,金额应该在怎个范围,是不是介绍人得必须作证,起诉是男方所在法院还是女方所在法院。多谢回答。
咨询者:fa164061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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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韩明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8920580866
积分:8627
]
回答时间:2011-01-22 00:00
韩明
可以起诉索要精神抚慰金。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根据最高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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