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得了精神分裂症,医生给开了三个月的住院治疗,但是由于住院不方便,所以只住了8天,就回家治疗休养了。
请了两个月的假后就上班了。请了两个月的假后就上班了学校根据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以及教干开会,认为除去住院期间,所有的请假都是事假,请假要扣除当天所挣的工资【除住院】,也就是全额工资。
请问这是否合理呢?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