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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在上体育课的一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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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854什么是编号?

急 在上体育课的一场事故

我现在该怎么办??

调解过一次由班主任出面 ,可班主任和那人说好 , 让我家一方承担医疗费,务工费。

经过: 是这样的 ,那天上体育课 体育老师让跑不,和平时一样自跑,途中可加速,在第二圈时,我加速从他身旁经过,我肩碰了一下,那人跌倒现骨折

补充: 那人体质差 老师好象有意不提校方的责任

4月9号还要复议

现在:经过4.5号的调解,我们不服,医疗费由我们承担,后续还有。

那天口头答应医疗费由我们承担(没给钱)。

补充:跑步前本人与那人没有矛盾,本人看到别人冲刺了,我也就跟上去了。 还有我感到班主任好阴险,为了自己不付责任,让我们私了。当对方要求找校长时,班主任借口校长在开会,没空。另外,班主任以让目击者写了条描述过程,本人也写了(但别人写的内容不清楚)。

本人正当冲刺,无意伤人。 那人体质差,为什么要跟着队伍,老师也没提醒,离他远点。 我有些担心会给学校惹急,我无法上学了。(我现高一)

请律师叔叔, 帮忙想办法,分析责任,看是否需要搞大,到底我现在该怎么办??

谢了。

咨询者:i909i909北京
[咨询时间:2009-04-07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席公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01014007
积分:6647
]
回答时间:2009-04-07 22:36
席公民
学校和你都有责任,应分担
王玮律师
[地区:上海-虹口区
手机:13524004666
积分:154
]
回答时间:2009-04-08 11:21
王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学校组织正常的体育活动,并没任何不当和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你在跑步中碰到对方,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和你解释下这叫“鸡蛋壳理论”。对此类案件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一个被称为“脆弱的头颅”或“薄薄的鸡蛋壳”的原则。按照这个规则,一般侵权的被告人要对原告严重的后果承担责任,尽管此后果远超出被告侵权行为时的预料之外。其法理的依据是“被告不能够过高地指望原告”,也就是说,原告有一个“脆弱的头颅”,被告不要以为原告有铜头铁臂。“脆弱的头颅”规则意味着,只要认定被告故意或过失,他就逃脱不了对原告不可预料的人身损害赔偿。

故,真诚的建议你不要把事情搞大,从你确实不存在故意出发来协调处理此事,分担一部分费用。另外不知你校是否参加人身意外保险,你可建议对方要求保险赔偿,你对不能保险赔偿的医药费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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