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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病情,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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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7910什么是编号?

延误病情,导致死亡!

我父亲于1月13日早6:30分感觉胸闷、喘不上气,后经120于7:10送至三等乙级医院,医院收治后在急诊部做了脑部ct正常,转入神经科icu并测量血压、心电图正常,于7:50设置心率监护仪后,神经科值班医师提出会诊。

但在随后的近3个小时心血管科医师迟迟不到(期间我父亲意识清醒、并吃了一个半包子,后期胸部疼痛、大汗淋漓),中途叫护士,护士说自己很忙,医师在给其他病人查房。

最终在12:45分心血管科医师才赶到,并立刻决定做胸部ct,但就在进ct室门口的瞬间,我父亲死亡,时间是中午12:50分。

最后病因是在我父亲死亡后由胸部ct判断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心源性猝死。

后经与院方交涉,院方承认延误,但否认自己有严重过错,并告知我们该病死亡率很高,医院无能为力。

同时给出一万元作为承认自己过错的补偿。同时给出一万元作为承认自己过错的补偿该情况是不是可以确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呢?

补充说明:
因医疗鉴定机构,暨医学会与医院同属卫生系统,且医学会的鉴定人员都来自于同一地市的各家医院。所以我们认为该机构的鉴定缺乏公正性。
本案如果不走医疗事故程序,是不是可以用
一、《医务人员以的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3条第1款:首诊负责制的一般规定是,如遇危重病员需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科室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谈中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3、造成医疗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顺便问一句,现在的状况是不是属于医疗过错呢?要知道是不是医疗过错是不是还是需要找医学会呢?
咨询者:fa161738陕西
[咨询时间:2011-01-17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金度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8309254411
积分:1048
]
回答时间:2011-01-18 09:45
金度
你好!你需要向医疗主管部们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判断责任,你应该保管好医院承认责任的证据。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需帮助,可联系我们,029-84503788,西安金度法务,西安市南二环西段九座花园西区2918室,祝您愉快。
张占杰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8629509809
积分:7289
]
回答时间:2011-01-19 15:08
张占杰
该情况是否为医疗事故,要由你们申请医疗主管部门进行鉴定,由鉴定结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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