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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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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7351什么是编号?

新婚姻法的溯及力

我父亲是1989年6月再婚,再婚时名下有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好给子女的房产一处(但没有书面的协议文字,找不到任何证据),2010年4月我父亲死亡.2009年我父亲给长子留一遗嘱,将此房屋遗留给长子继承.我父亲死亡后长子向其继母索要房产证.

问:此房屋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二任妻子一半的产权.

新婚姻法中说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但老婚姻法规定生活8年房产就为共同财产,在此事中适用老婚姻法还是新婚姻法?

咨询者:fa160967辽宁
[咨询时间:20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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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焦守弘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89250167
积分:4701
]
回答时间:2011-01-21 20:53
焦守弘
此房屋为你父亲个人财产,不存在给第二任妻子一半产权的说法。既然留有遗嘱,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要件,该房只能有长子继承。本案试用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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