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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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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679什么是编号?

收养抚养

我与前妻生有小孩,离异时判给前妻;

我再婚后十多年一直无小孩,现妻是初婚,有医院的不育不孕证明;

我现捡拾一弃婴,民政部门说我是“有子女”的,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中“无子女”的条件,除非是《收养法》第八条中“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请问:我和现妻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符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中“无子女”的条件。

咨询者:dengwp广东
[咨询时间:2009-04-06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谢灿荣律师
[地区:广东-佛山市
手机:13902840371
积分:4346
]
回答时间:2009-04-06 15:22
谢灿荣
根据有关规定,再婚的双方身边均无子女的,可生育一个孩子.如一方经医院确诊为无生育能力的,可依法收养一名小孩.民政局的答复是对的,你捡拾到的弃婴只能送交到当地福利机构,不能擅自收养.当然,该弃婴经福利机构查找不到其父母后,你也可向福利机构提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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