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单位有1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单位有规章制度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6000元。我后来离职,就没有领到当年的6000奖金。现在即将起诉。
1.应走专利纠纷(直接到中院起诉)、还是走劳动报酬(属劳动争议了,要先仲裁)路线?
2.共同发明人如何界定?
我是该发明的唯一完成人。但因为单位的惯例做法(其他人评职称所需等因素),其余10个所谓的发明人只是挂名。
该如何证明其他发明人不是真正的发明人? 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做哪些工作?有什么策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