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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伤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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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5539什么是编号?

铁路运输人身伤害问题

您好,

2009年3月份早上七点多,我母亲在长春开往上海的火车洗脸池旁洗脸时摔伤,摔伤地点最接近徐州,所以就近就医。小腿粉碎性骨折,治疗期间放置两块钢板,直到今年1月份才在原来动手术的徐州铁路医院将钢板拆除。我想咨询一下,像我母亲这种情况根据相关的规定,应不应该与铁路方面沟通要求相应的补偿。如果应该,可不可以请律师全权代理,我们全家现定居上海,无法来回往返周旋此事。

谢谢,在线等。

补充说明:
当时就直接下车住院了,不过被要求写了一份事故经过,我母亲原件写滑倒,列车长说那不行写摔倒,当时只有我母亲一个人,腿又不能再耽搁了,就按他们要求写了,不过我母亲有保留滑到的那份事故经过原件,不知道这个信息有用没?
咨询者:fa158702吉林
[咨询时间:2011-01-11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陈胜法律师
[地区:江苏-徐州市
手机:13685112638
积分:55548
]
回答时间:2011-01-11 12:12
陈胜法
当时火车上服务人员有没有什么说法?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1-11 13:08
魏国鹏
铁路部门和你母亲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其应该保证你母亲的人身安全,你母亲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董杜骄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651278613
积分:62335
]
回答时间:2011-01-11 13:32
董杜骄
根据事件情节,可以请求铁路方面适当赔偿,这是运输方应承担的安全运输义务的范畴。
李云峰律师
[地区:吉林-长春市
手机:15044122122
积分:1074
]
回答时间:2011-01-12 23:06
李云峰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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