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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的投资款收不回来???却还要承担偿还别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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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的投资款收不回来???却还要承担偿还别人的债务???

2005年我县千秋公司,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合法承建权的旅游局鑫鹏综合楼工程,并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表明发包方为:旅游局;承包方为:千秋公司;项目经理为谭继发。千秋公司并为谭出具了委托书:委托谭为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全面工作。谭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代表千秋公司找我商谈,让我向该工程投资并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并把委托书交给我,作为为千秋公司投资的依据。于是我先后投入了115万多元。在施工中谭向李借款80万元,我在由谭个人书写的借款协议中间人处签名,可是谭却和李串通在此协议最后添加了“此款有我和谭共同偿还”的字样。由于到期后谭没有偿还80万元,李将谭和我诉至法院。法院以我和谭合伙开发为由,判决我负连带清偿责任。我不服,上诉至中院。在庭审中,谭出示了和千秋公司后签订的转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千秋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后,将该工程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方式承包给谭承建。以此证明谭是和我个人合伙,与千秋公司无关。因此,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决,判决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李起诉后,相续有十余起鑫鹏综合楼工程,外欠材料款、人工费、借款等案件均将我列为被告,把我推向法庭。均以我和谭合伙开发鑫鹏综合楼为由,判决我和谭继发负连带责任。

另外,2005年8月2日,谭私自刻制了印章,在没有预售许可证也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谭以刘彩云、赵民的名义分别自行签订了虚假的售房合同,合同上甲乙双方签字全都是谭个人所签,顶替谭个人在2005年以前所欠刘彩云、赵民两人的债务。我知道此事后拒绝了两人进户,为此,刘彩云和赵民分别将谭和我告到县法院,县法院判决两份售楼合同无效,由谭返还当事人所交房款,我无责任。可是2009年,县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将此两起案件重审。

综上,明确说明,我只是一个投资人,不是与谭个人合伙关系。就算是合伙也应该是和千秋公司合伙。我恳请各位法律精英关注我的案件,在百忙之中帮我出谋划策,指点迷津。把我的投资款追回,不能把不应该我承担的债务全部推到我身上,还我一个公道。

咨询者:fumanjiu...北京
[咨询时间:2009-03-29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3-29 10:59
魏国鹏
望速委托律师办理此案。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田军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141233918
积分:4497
]
回答时间:2009-03-29 10:38
田军
需要依据判决书及案情确定。详情田军律师电话解答:13141233918、010-86952176。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咨询律师
刘跃坤律师
[地区:上海-闸北区
手机:18201808898
积分:2319
]
回答时间:2009-03-29 10:47
刘跃坤
通过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允许转包,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因施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仍应当由千页公司承担。

至于谭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协议,从证据形式上来看,虽然对你不利,但也并非无懈可击。从你的描述看,首先,你的名字签在“中间人”处,中间人虽不是专业法律术语,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应当等同于“见证人”的概念,也就是说,我的法律义务只保证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对于协议双方是否履行协议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这和协议后来让你承担连带清偿的协议内容是矛盾的。其次,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后来添加的内容作出鉴定。

具体情况因为没有看到相应材料,无法为你做进一步解释。

如有更详细资料可发至我的邮箱:liuyaokun@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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