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现女方抚养孩子,男方希望抚养孩子至18岁且同意不要女方一分钱抚养费且允许女方探望,但协商努力8年仍未取得女方同意。
请问男方是否需要补偿支付前8年抚养费及未来10年的抚养费?请问这种未婚生育情况能否适用新婚姻法?是否需要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另外,如果女方坚持不起诉索要抚养费,男方可否主动起诉索要孩子,并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