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到公证处公正后,是否能避免以后的房屋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女方与男方结婚一年后提出离婚,由于男方刚牵扯到城中村拆迁(拆迁所得在男方父亲名下),拆迁刚结束女方就提出离婚,拆迁是按人分,每人70个平方的住宅面积、30个商业面积,房子要在至少3年后才能拿到,这期间一旦牵扯离婚,有可能得不到70个住宅面积的可能性因素存在,现在女方提出不要房子,要点钱,给多少比较合理(男方智力上有障碍,法律上是否有照顾?),如果达成一致,在离婚协议上载明后到公证处公正后,三年安置房子盖好后,女方还有没有追究这个房子的权利(我的意思是,通过法律手段还能不能要房子)?谢谢您...
补充说明:
请问:1、拆迁虽按人分,但都在男方父亲名下,(拆迁前房子是男方父亲所造,拆迁签字是男方父亲签字),况且房子在3年回迁时才盖好,现女方有权要求用房子的折价给她吗?
2、如果女方现在起诉离婚,法院是在财产分配时,否会照顾智障男方?
3、如果协议离婚,把3年后安置房现在折价给女方,按什么价折?是折她本人的部分,还是按他两个人的一半折,或者是整家(夫妻2人、男方父母2人,男方妹妹1人)的折?
4、每人30个商业面积在拆迁签合同时,并未载入合同,现在村民没人知道怎么算,这个在给女方赔偿时怎么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