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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可以以诈骗罪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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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3700什么是编号?

这样可以以诈骗罪报案吗?

收条内容:苏某收到李莫交来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李某之子在2010年9月30日前若被某市社保局录取为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此款则作为苏某的辅导费用培训费用。

否则,苏某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归还李某。

(此收条为苏某亲笔所写的并签名)。(此收条为苏某亲笔所写的并签名)以上可以作为苏某的诈骗证据吗?因为苏某和李某都是公务员,如果李某起诉苏某,李某是否会被冠以行贿罪?

咨询者:coner广东
[咨询时间:2011-01-05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田洪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521944200
积分:14799
]
回答时间:2011-01-05 21:48
田洪涛
不符合诈骗要件。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1-05 22:05
魏国鹏
请托他人办事收取钱财是违法的,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问题。李某的行为没有为使用公共权力进行行贿,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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