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内容:苏某收到李莫交来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李某之子在2010年9月30日前若被某市社保局录取为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此款则作为苏某的辅导费用培训费用。
否则,苏某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归还李某。
(此收条为苏某亲笔所写的并签名)。(此收条为苏某亲笔所写的并签名)以上可以作为苏某的诈骗证据吗?因为苏某和李某都是公务员,如果李某起诉苏某,李某是否会被冠以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