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 > 

提前交房可否作为拒交物管费的理由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53695什么是编号?

提前交房可否作为拒交物管费的理由

开发商本来和我在购房合同商约定是2010年12月底之前交房,但是9月的时候突然通知我房屋已经达到交房条件,可以交房了,并通知9月底办理交房手续。

但是我当时在国外,所以没有及时回来接房,现在我准备接房了,物管要收我10月至12月的物管费,这样是否合法合理?

补充说明:
如果购房合同上写了具体交付时间以交房通知书为准呢?
咨询者:fa156502重庆
[咨询时间:2011-01-05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田洪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521944200
积分:14799
]
回答时间:2011-01-05 21:28
田洪涛
你好,物业管理费是享受物业管理并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的费用。
交房日期按照合同约定,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
董杜骄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651278613
积分:62335
]
回答时间:2011-01-05 22:08
董杜骄
不是一回事。从正常情况看,自交房之日起,物业管理就开始了。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董杜骄律师于 2011-01-06 21:51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1-05 22:19
魏国鹏
物管在10月至12月份之间未向你提供物业服务,其无权向你收取物业费,其收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